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12-02-20文章来源:金沙集团wwW3354CC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文件

辽宁工大发[2010]142号

———————————————————————

关于印发《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本科学生

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教学、教辅单位,研究院(所),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单位: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修订)》业经2010年10月13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请教务处在本学期第八周内按本规定完成学籍异动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 学生 规定 通知

————————————————————————————

抄送: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校党委各部委办,校工会、团委。

————————————————————————————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0年10月19日印发

————————————————————————————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2010年10月13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沙集团wwW3354CC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金沙集团wwW3354CC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沙集团wwW3354CC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金沙集团wwW3354CC录取的新生,应持《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未取得学籍的,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或校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其注册管理按照《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本科学制一般为四年,个别专业为五年,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为二年。

第十二条按照学年学分制的管理办法,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含休学)。本科生在校学习的年限为3-6年(四年制)和4-7年(五年制),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年限为2-3年。

第三节 考 勤

第十三学校对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记为旷课。

第十四条学生旷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十五条对旷课的学生按照《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参加所有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一)考试课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成绩的评定可以采用百分制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与不及格五级分制。少于16学时的课程或少于一周的实践类课程成绩评定,采用合格与不合格两级分制。

(二)考试课成绩的评定,可以由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平时成绩应当控制在该课程总成绩的20~30%内,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所占比例。

(三)考查课成绩可以根据平时成绩评定或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等情况综合评定。

(四)平时成绩由听课、课堂提问、课内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测验和期中考核等组成。

(五)含有实验内容的课程,其实验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方可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核。抄袭他人实验数据或实验报告者,其实验成绩记为无效,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

(六)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

(七)单独考核的实践类课程,按一门课程记载。

第十八条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省级以上各类竞赛,其课程考核可参照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关于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经学校同意,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教务处审核,予以承认,并计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二十条学生辅修其他专业,必须由本人申请,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以下简称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其课程考核计入辅修专业成绩档案。学生按选课程序修读的其他专业课程,经考核合格的,计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依据《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给予重新选课的机会。

第二十二条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练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对患病或有残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体育教研室同意,可以免测部分项目,但必须上保健课。

第二十三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办法见《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第五节 学分、绩点和学分绩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置的本科专业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办法,以课程学分作为计量学习份量的基本单位,以学生选课作为课程修读的基本依据,每学期选课一般不得超过40学分。

第二十五条 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前按培养方案进程仍有25学分以上(含25学分)未获得者,不准参加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

第二十六条学分计算办法。

(一)理论教学课、单独设课的实验课每16学时计1学分,学分最小单位为0.5;

(二)体育课、军事理论课每30学时计1学分;

(三)分散在理论教学中的实验、上机等环节,与理论学时合并计算学分;

(四)集中进行的各类实习、综合实验、社会调查、公益劳动、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及军事训练课程,每周计1学分,军训计1学分。

第二十七条采用绩点、学分绩和平均学分绩度量学生学习的质与量。

(一)成绩与绩点对照表

百分制成绩

100-95

94-90

89-85

84-80

79-75

74-70

69-65

64-60

59以下

五级分制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二级分制成绩

合格

不合格

绩点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0

(二)同一门课程多次考核时,其绩点按平均值计算。当至少一次绩点大于1.0,且平均绩点低于1.0时,平均绩点按1.0计算。

(三)学分绩和平均学分绩

学分绩=绩点×学分

平均学分绩=∑学分绩÷∑学分

注:平均学分绩是授予学士学位的主要依据。

第六节 补考、缓考、重新选课

第二十八条每学期初学校安排上一学期课程(不含重新选课、公选课)的补考,补考成绩按实际记载,同一门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机会,无论何种原因未参加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

第二十九条 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者,认为旷考。旷考的学生,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不允许参加补考,必须重新选课学习。

第三十条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于考前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学院核实,由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后,必须在考前由教学秘书报教务处审批备案,考核结束后办理缓考手续无效。未被批准缓考擅自不参加考试者,认为旷考。缓考的学生,允许参加补考。

第三十一条必修课、指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的,必须重新选择该门课程学习;公选课、任选课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选择该课程学习,也可以另选其他课程学习,此时前者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不计入平均绩点。

实习不及格的,可由教学单位安排利用假期重修;课程设计不及格的,可随下年级重修或利用假期重修。

第三十二条学生为获得某门课程较高的绩点,可以重新选择该门课程学习。

第三十三条对选课后以自修方式学习的课程作如下规定:

(一)以自修方式学习课程的,必须在每学期开课后第二周内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并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后,由学生报所在学院备案。

(二)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必须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在考核前必须提交自学笔记、课程作业等个人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评阅合格后,方可参加课程期末考核。

(三)时事政治、公益劳动、军事训练、体育、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以及各学院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第七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应在学年开学前办理有关手续。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经校医院检查证明学生入学后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学校认为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

(三)新生入学后,经学校组织考试编入基础强化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经学校确认无法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应该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转专业者,必须经转出和转入专业所属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核,由分管校长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申请转学者,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辽宁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由学生个人原因申请休学的,由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经学校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认定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九条休学学生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到学院教务管理部门填写《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籍异动登记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教学秘书报教务处备案后生效。

(二)学生休学以半年为期,但休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三)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在一周内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其医疗费按《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休学期满仍需要继续休学,且累计休学时间未达两年的,可以继续休学,但必须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第四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申请复学的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交所在学院教务管理部门,经学院和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填写《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籍异动登记表》,由教学秘书报教务处备案。

(二)因病复查不合格的,不能复学。

(三)休学时间少于半年的,不准予复学。

(四)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处理。应给予开除学籍的,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节学业鼓励与警示劝导

第四十二条 按培养方案进程,对每学年内成绩考核优异且无不及格记录,平均学分绩在专业排名前10%以内者,颁发学年成绩优异证书予以鼓励。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学期结束后,学校予以学业警示劝导:

(一)累计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低于授予学士学位规定的平均学分绩1.5的;

(二)累计所获学分总数低于主修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已开课程学分的三分之二的。

学业警示劝导名单由教务处发至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

第十节 留 级

第四十四条 每学年末累计所获学分总数低于主修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开出课程二分之一学分(含公共选修课)的,予以留级。

第四十五条 每学年末累计所获学分总数低于主修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开出课程三分之一学分的(含公共选修课),应予退学。经学生和家长共同申请可以留级试读一次,申请试读的学生须填写《留级试读申请表》。

第十一节 退学

第四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

(一)留级试读学生学年末累计所获学分总数仍低于主修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开出课程三分之一学分的(含公共选修课)。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四)复学申请经审查不合格,且休学时间累计已满两年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七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包括校长办公会或受校长委托相应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学生退学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

(二)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九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第十二节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最低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一年内可参加补考、重新选课学习、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时间填写。

第五十二条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教学要求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的,记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五十三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符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五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含双学位)、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每年发放一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团委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具体的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八条 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它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它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七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离校。

第八十三条 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本科学生管理办法》届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