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院校: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和《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子2009年期,对应征入伍义务兵的全日制偏头痛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现将《应征入伍义务兵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应征入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给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附件:应征入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给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和《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役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直根据国建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好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院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毕业生直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试管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第五条 国家队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毕业生在校实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六条 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士学位毕业生不产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七条 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役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第八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一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 每年6月15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填写《应征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一笔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 每年6月30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三) 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是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建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四)每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统计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五) 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建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六) 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门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的材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自助管理中心备案。
(七) 全国学生自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部门高校报送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本息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九条 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 中央部门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有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有其拨付中央吗、部门所属高校;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有中央财政下达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资金15日内,会同统计教育行政部门拨付地方所属高校。
(二)各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毕业生补偿学费;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由学校代替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凭据交寄毕业生本人或其家长。将余下的资金汇至高校毕业生制定的地址或账户。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有学生本人话哦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如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的学费不足以偿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因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三) 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了解并积极督促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及时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第十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并使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受退兵后15个工作日内将被部队退回的毕业生的姓名、毕业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毕业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分别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部门高校。
别部队退回的高校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有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回粗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15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经费。
第十一条 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效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毕业生的入伍资格、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补偿学费的总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每年的补偿标准乘以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附件: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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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间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有毕业生向经办银行确认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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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人补偿学费方式(只可选择一种,由毕业生本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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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 同学应缴纳学费 元,实际缴纳学费 元,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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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根据《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该同学批准入伍复义务兵役后,建议补偿学费 元,其中,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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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入伍批准书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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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同意办理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手续,建议补偿学费 元,其中,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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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同意办理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手续,最终核定补偿学费 元,其中,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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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备案),同意办理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手续,最终核定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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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毕业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