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学校的公共财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未按要求操作,造成仪器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损坏,使用人应根据仪器设备的破损程度给予赔偿。
第二条 实验室小型仪器设备损坏程度需要由实验室负责老师界定,大型设备需要由国有资产处和学院组织专家组进行界定。
第三条 小型仪器损坏、破坏,使用人应按使用时间的物品价格给予赔偿,或者购置相同型号的仪器设备作为补偿。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损坏或者不能正常工作,在专家组界定后按界定标准给予赔偿。
第五条 实验过程中使用应变片、胶水、导线等易耗品,需要交纳同等金额的费用,用于实验室补充使用。使用锯片、土压力盒等易耗品,需要交纳一定金额的设备使用磨损费。
第六条 恶意损坏仪器设备、或者不按照使用说明直接操作仪器设备导致仪器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除赔偿相应的金额外,将不允许此人在实验室继续使用仪器设备。
第七条 本管理制度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金沙集团wwW3354CC工程力学研究所
矿山环境与灾害力学重点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