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11文章来源:金沙集团wwW3354CC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矿山环境与灾害力学辽宁省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矿山环境和灾害预防控制方面面临的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条 实验室是本学院教职员工开展科学实验研究的基地,同时面向学校其他相关学科教职员工和社会开放。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学校领导下学院指导下的管理人员负责制,隶属工程力学研究所。
第二章 实验室人员
第五条 实验室的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验室设有专职人员,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使用、财产管理、安全管理、实验台搭建等,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需与相应人员联系。专职人员主要是大型开放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和自行研制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骨干。实验室的固定人员由学院聘任,可根据具体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六条 实验室的固定人员拥有以下权利:
1.参加实验室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获得实验室相关资料和信息,向实验室提出意见和建议;
2.利用实验室平台,开展科学研究;
3.在实验室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七条 实验室的固定人员享有以下义务:
1.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服从实验室的管理,遵守实验室有关的规章制度。
2.初到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学习实验室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守。
3.完成实验室分配的任务;
4、做好实验室的三防工作,严防实验室及其设备受损。凡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时,须迅速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追查原因,做好记录,按有关规定处理;房产有问题时,应及时报告校产管理处进行维修。
5.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和评估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时间为:学校规定的上班工作时间。
第九条 实验室设有专职实验员,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使用、财产管理、安全管理、实验台搭建等,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需与相应人员联系。
第十条 为便于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使用效益,实验室设备实行统一管理,所有设备,未经保管人同意,不得任意将仪器拆卸、带出实验室外使用或转借使用。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开展实验研究,实验结束或者实验暂停后,需要将仪器设备及使用的工具归还原处,实验场地清理干净。
第十二条 实验仪器在操作过程中,操作人员要保持头脑清醒,不能在酗酒或者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使用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瓦斯、油料放置场所及相关仪器放置场所禁止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十四条 实验室内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不能随意将与实验室无关的人带入实验室。
第十五条 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和卫生是每个人的责任。每天工作完毕后要清扫工作场地,在实验室内不得任意堆放杂物,废物要及时清除,临时有用的东西要堆放整齐,不得随手乱扔废弃物。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实验室有权给予适当处理。
第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由专业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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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与灾害力学重点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