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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监考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8-09-27文章来源:金沙集团wwW3354CC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条 监考是教学任务。学院在职人员每学期必须完成一定量的监考工作。监考教师应按教务处和学院下发的考试进程表,按时参加监考工作。监考人员一旦排定,不得随意调换,如本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担任监考时,必须在考试前一天向学院教学工作部提出申请,以便调换他人,监考教师不得私自临时找他人代替监考。

第二条 监考教师必须在考前半小时到校教务处或学院指定地点领取试卷等物品,提前10分钟到考场按照监考记录学生名单顺序指导学生就坐,并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及有关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三条 监考教师要负责集中存放学生已带入考场的书本、笔记本、草纸、书包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和认真检查学生证件,没有清理好考场不得发放试卷。

第四条 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除按考场规定答复学生提出的问题外,不得向学生做任何提示、暗示,不得对考试题目做任何解释。

第五条 严格掌握考试时间,按时收发试卷,不得私自延长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考试时间时,须请示教学工作部,并按批准的延长时间执行。

第六条 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违犯考场纪律及作弊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其考试,注意保存证据后令其退出考场,在监考记录上做好详细记录,考试结束后将证据连同学生考卷交到教务处考试中心。考试结束后当场清点试卷份数,填好监考记录,分别送交院教学工作部或教务处考试中心指定地点封装试卷,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监考教师要严肃认真,尽职尽责。监考过程中不准看书报,不准聊天、不准接发信息、接打电话、不准离开考场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不敷衍塞责。

教师未尽监考职责,按教学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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