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课程考试(查)工作,确保考试(查)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命题工作
1、坚持任课教师不命题的原则,由系主任指定其他教师命题。特殊情况,可由系填报“任课教师命题、阅卷审批表”,经院教学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可由任课教师命题。
2、凡相同学时的同一门课程,均需执行同一教学大纲,均要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3、拟定命题提纲。提纲要紧紧围绕课程大纲的要求,确定出各部分内容和各种题型所占的比例。试题应反映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全面要求。既考核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试题中,反映课程基本内容的占60%—70%,具有一定难度的占20%—30%,难度较大的占10%。试卷格式严格执行教务处的有关规定。
4、每门课程要同时拟出分量和难易程度相当的两套(均为A、B卷)试题,并要求同时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5、系主任要严格审查试题,确保试题的质量和规范。严格杜绝考场上修改试题和为试题补充条件等。
6、考试课程试题必须在考前十天、考查课程试题必须在考前一周交院教学工作部,由院教学工作部交教务处,并做好保密工作。
7、试题泄密、试题有误,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二、监考工作
1、每个标准考场必须配备两名监考人员,考试课程由教务处安排,考查课程的监考人员由任课教师所在系和院教学工作部共同确定。监考人员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变动。确需变动时由院教学工作部另行安排。最迟需在考前一天通知新的监考教师并备案。
2、监考人员于考前半小时到指定地点签到,做好领取试卷等准备工作。坚决杜绝不签到就直接到考场的现象,监考迟到或不签到者,一律通报批评。
3、考试前,监考人员必须将学生已带入考场的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和各种纸张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集中存放(主考教师允许的除外)。
4、考试前监考人员要按监考记录要求学生排好座次,遵循前后成趟,左右间隔。保证A、B卷间隔发放。
5、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监考人员职责,严格执行监考纪律,一旦发现违纪、作弊者,必须立即终止其答卷,令其退出考场,决不姑息放纵。违纪、作弊情节要详细记录在《监考记录》表上,考试结束后,连同作弊证据一起交系教学工作部。
6、监考人员不得在考场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违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7、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整理试卷并将试卷送到指定地点密封。
三、阅卷及成绩评定工作
1、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应实行集体阅卷,系主任做好阅卷分工,并有记载分工的记录。试卷全部批完后,统一核分。个别课程确实不具备集体阅卷条件,可由任课教师阅卷,系主任审核。
2、阅卷严格按校教务处要求的格式进行。
3、对试卷必须作认真细致地复查、审核,然后将成绩登记在封皮上,任何人不得改动卷面(含封皮)成绩,否则按违纪处理。如确属有误,由系主任会同有关老师共同审核,方可变动,并在改动处签字。
4、课程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上课情况、作业情况、实验情况等)和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20%,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80%,实践性较强或有其它特殊原因需改动比例的,需申请指明比例,由教学院长审核、批准。超过学校规定比例,需请示教务处,待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5、特殊情况不考试的,须经教学院长批准,教师需将有关材料报院教学工作部备案。
6、在报送成绩单的同时,要将试卷连同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试卷分析、点名册按要求一同送到院教学工作部保存。
7、按教务处要求及时报送成绩,特殊情况需向教学院长请示,并按批准的延长时间上报。
四、管理部门工作
1、院教学工作部按照教务处的考试安排负责通知教研室命题及试题的收交工作,安排落实监考人员。
2、考查课程由教学工作部与任课教师协商,确定考试时间,组织命题,落实考试地点与监考人员。
3、院教学工作部负责成绩单、试卷(含试卷分析、点名册、监考记录)的收缴及规范方面的审核。
4、院教学工作部应及时将考试违规、作弊学生名单,连同作弊的证据一同交教务处,并将学校的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并备案。
5、对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有医院开出的诊断书,经院教学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严格控制因事缓考,未经批准,以旷考论处。
6、大型考试(如理力、材力等全校性的课程),教学院长必须亲临一线。
7、各种考试,必须安排教学院长、教学工作部主任、系主任或责任心强的教师进行巡考,对巡考要有安排,有记录。
8、积极配合教务处做好临时安排的考试和开学初补考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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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